监管问答:关于《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使用登记证注销问题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里提到使用登记证注销的地方只有——3.8 变更登记、3.10 报废——两个地方,没有单纯的注销情形,如果使用单位把一台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拆下来长期放库房,不属于停用、也不属于变更,也不想报废,可不可以只单纯办理注销。
使用登记证注销后,如果重新安装使用的可不能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公司因技术改造,把不用的特定种类设备拆下来,算不算改造维修,需不需要办理《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重新登记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使用的时间要不要和原来的使用的时间合并计算?
总局回复:请查阅《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9。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改造与重大修理请查阅《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5.2。停用应按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9办理相关手续,停用时间可不计入使用年数的限制。